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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糾紛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概述

2018-02-14
"北京快幫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摘要】全面賠償原則以及懲罰性賠償原則是民事侵權責任法領域兩大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原則,在知識產(chǎn)權特別是專利侵權糾紛中,有的國家僅僅遵循“填平原則”而適用全面賠償原則;而有些國家在全面賠償原則的基礎上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原則”。本文試圖通過對比分析專利侵權糾紛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原則的基礎上,簡要闡釋我國專利侵權糾紛的賠償責任原則。   【關鍵詞】專利侵權 懲罰性賠償 填平原則 全面賠償原則   中國專利侵權糾紛中如何確定涉嫌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一直是困擾知識產(chǎn)權界法官、代理律師的難題,雖然專利法對侵權判定成立后侵權人的賠償責任進行了大篇幅的規(guī)定,但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突破現(xiàn)行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shù)摹胺ǘㄙr償”怪圈無疑是不切實際的。   當然,本文在此不以管轄法院發(fā)動“證據(jù)保全”、“財產(chǎn)保全”等措施對增強專利權人的舉證能力所產(chǎn)生的影響,僅以侵權責任的“可操作性”為研究對象。不論在目前階段申請管轄法院啟動“證據(jù)保全”、“財產(chǎn)保全”等措施以固定被控侵權人在侵權過程中的“獲利”有多難,單單在專利權人的損失以及專利許可使用費的舉證上也是難以實現(xiàn)的。那么本文試圖通過對比分析專利侵權糾紛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原則的基礎上,簡要闡釋我國專利侵權糾紛的賠償責任原則,力圖找到一種有別于目前專利法第六十五條所謂“霸王規(guī)則”的途徑,為專利權人的維權之路提供一種可行的空間,更高層次上也會促進中國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的法制體系。   一、我國關于侵權責任領域“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   懲罰性賠償,是加害人給付受害人超過其實際損害數(shù)額的一種金錢賠償,具有懲罰、補償、嚇阻等功能。我國侵權責任法對“懲罰性賠償責任”在第五章產(chǎn)品責任第47條作出了規(guī)定:明知產(chǎn)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chǎn)、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經(jīng)營者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以及最高法院對于商品房買賣中開發(fā)商的欺詐行為,也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也針對具體的侵權行為做了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美國關于專利侵權糾紛中“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   懲罰性賠償責任是英美法系國家比較典型的一種侵權責任樣態(tài),特別是美國在《謝爾曼法案》、《克萊頓法案》、《聯(lián)邦消費者信用保護法》、《聯(lián)邦職業(yè)安全與健康法》、《侵權責任法》等都對懲罰性賠償責任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   《美國專利法》第284條是規(guī)定專利侵權糾紛中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成文法,具體為:法院在作出有利于專利權人的裁決后,應該判給專利權人足以補償所受侵害的賠償金,無論如何,不得少于侵害人使用該項專利的合理使用費,以及法院所認定的利息和訴訟費用。陪審人員無法確定損害賠償金時,法院應該估定之。不論由陪審人員還是由法院決定,法院都可以將損害賠償金額增加到原決定或估定的數(shù)額的三倍。法院可以接受專家的證詞以協(xié)助決定損害賠償金或根據(jù)情況應該是合理的使用費。   雖然上述法律條文沒有明確“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主觀要件必須是“故意”,但事實上“侵權行為人的特定心理狀態(tài)”已經(jīng)成為美國部分州法及判決中所通常被采用的標準。①故意的認定必須考慮侵權行為的整體情況,考慮因素主要有:1.侵權認識否故意抄襲他人的概念或者設計;2、當侵權人明知有專利保護時,其有無調查專利范圍,并善意確信該專利為無效或并未侵害該專利;3、侵權人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行為;4、侵權人的規(guī)模及財務狀況;5、侵權的可能性;6、侵權人實施不當行為的期間長短;7、侵權人的補救措施;8、侵權人的侵害動機;9、侵權認識否企圖隱瞞其不當行為②。   三、韓國關于專利侵權糾紛中“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   韓國專利法第128條第3項規(guī)定:如果被控侵權人故意或者過失(negligently)的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專利并且給專利權人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專利權人可以請求超過其實際損害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金。   韓國除規(guī)定侵犯專利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特別是懲罰性民事責任外,還規(guī)定了刑事責任,韓國新修訂的專利法將從處以五年或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改為處以七年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款金額也從五仟萬元(約美金四萬元)提高至一億元(約美金八萬元)。韓國新專利法加重了侵犯專利權犯罪的最高刑罰,而且高于侵犯其他知識產(chǎn)權犯罪。   四、日本關于專利侵權糾紛中“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   日本專利法第102條也規(guī)定了專利侵權糾紛中專利權人主張“懲罰性賠償金”的內(nèi)容:專利權人對于因故意或過失而侵害自己的專利權的人,當請求因其侵害自己權利提出損害賠償時,有關人員因其侵害行為而得到利益時,其所獲利益的金額,推定為專利權人所受損害的金額。專利權人對于因故意或過失而侵害自己的專利權的人,將相當于對實施該專利發(fā)明通常應得的金額,作為自己受到損害的金額要求賠償。前款的規(guī)定,不妨礙請求超過同款規(guī)定金額的損害賠償。在此情況下,侵害專利權非故意或無重大過失時,法院有權斟酌決定損害的賠償金額。   也就是說,日本專利法也規(guī)定了被控侵權人的“懲罰性賠償金”的責任,但是需要舉證證明被控侵權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五、中國臺灣地區(qū)關于專利侵權糾紛中“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   我國臺灣地區(qū)《專利法》第89條規(guī)定,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guī)定。但不能提供證據(jù)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fā)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后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于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法院囑托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家代為估計之數(shù)額。除前項規(guī)定外,發(fā)明專利權人之業(yè)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依前二項規(guī)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jié),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可見,臺灣地區(qū)對專利侵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賠償義務人要有財產(chǎn)或非財產(chǎn)上之損害賠償?shù)呢熑?;但并不以同時具有財產(chǎn)及非財產(chǎn)上之損害賠償?shù)呢熑危庞袘土P性賠償責任的適用。2、賠償義務人主觀上要有故意:按照臺灣地區(qū)專利侵權責任的立法沿革,其將侵害專利權罪以懲罰性賠償進代替,而侵害專利權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因此懲罰性民事賠償責任并沒有規(guī)定“重大過失”的情況。3、法院認為懲罰性賠償金確有必要。 4、懲罰性賠償金不得超過損害賠償金的三倍。   六、澳大利亞關于專利侵權糾紛中“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   2006年澳大利亞知識產(chǎn)權法《修正案》補充了對專利侵權行為的懲罰措施,增加對侵權行為的懲罰性制裁的規(guī)定,授權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如侵權行為人為故意侵權,除應考慮權利人利潤損失外)可以裁定懲罰性賠償。法院在確定賠償額時,應考慮侵權行為的惡性程度以及侵權人在被告知侵犯專利權后的行為。   此外,雖然英國《專利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責任”,但是上議院在布克斯(Bookes V. Barnard)一案中提出,在特定情形下專利權人可以獲得懲罰性賠償。雖然“加重性賠償可以實現(xiàn)大部分懲罰性賠償所要實現(xiàn)的目的,但是在特殊的案件中,懲罰性賠償還是有其適用的余地。”Devlin法官認為,在英國懲罰性賠償僅適用于三類案件,第一類是涉及法定的授權機關;第二類涉及政府機關實施“壓制的、專橫的和違憲的行為”之情形;第三類涉及被告在實施加害行為之前就計算過利潤將會超過其所要支出的補充性賠償之情形③。   縱觀世界各國專利侵權責任法的不同規(guī)定,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國家在采納以“填平原則”為主的全面賠償原則的基礎上,也適當以被控侵權人的“主觀故意”為要件要求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實現(xiàn)對涉嫌侵權人或者潛在侵權人的懲罰、嚇阻,并適時補償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在一定層面上實現(xiàn)了激勵創(chuàng)新,保護發(fā)明人的目的,有利于傳新型社會的建設。但是值得思考的是,不僅僅在英美法系國家有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規(guī)定與實施,其深遠影響已經(jīng)擴大到除英美法系國家在內(nèi)的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qū)。本文期能夠對我國專利侵權糾紛中是否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金以及如何適用懲罰性賠償金提供一種思路。 注釋:  ?、費inzer & etc., Supra note 17. at 40-73。  ?、贛artin J. Adelman, Randall R. Rader 等著, 鄭勝利、劉江彬譯,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第223頁。   ③張新寶、李倩,《懲罰性賠償?shù)牧⒎ㄟx擇》,摘自www.privatelaw.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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