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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反向假冒,是指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許可,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商標侵權行為。反向假冒的行為其行為表現形式雖與傳統的假冒行為不同,但同樣損害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
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影響了商標功能的正常發(fā)揮,欺騙了消費者,造成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亂,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反向假冒行為完全可以運用刑事手段予以制裁。
反向假冒行為是一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的價值在于商標具有識別商品、保證商品質量以及廣告宣傳、促銷等作用,而商標之所以能正常地發(fā)揮這些功能,是因為商標在企業(yè)的商品與消費者之間建立了一個信息傳遞的渠道,因此商標功能的發(fā)揮必須以商標與商品的完全結合為前提。而商標專用權賦予了商標注冊人依法在其商品上使用其商標注冊,并禁止他人假冒、撤換,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商標與商品的結合。而無論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還是將他人商標取下而換上自己的商標的行為,都切斷了源商品與源商標的聯系,切斷了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梁,妨礙了商標功能的正常發(fā)揮,侵犯商標專用權。
雖然有學者根據“商標權耗盡”原則,認為合法載有某商標的商品一經投入市場,商標權人即喪失了對它的控制,其權利被視為用盡,因此反向假冒行為不能視為假冒商標專用權。但這種理由忽略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商品尚未到達最終消費者手中,仍處于商業(yè)流通之中,商標的使命還未完成,他人在此過程中更換了商標,顯然影響了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認識,無法實現商標與商品的統一,而保障商標與商品的結合又恰恰是商標專用權的核心要素。正如審理“溫藍得”反向假冒案的主審法官所說的,必須避免因其在商品流通過程中被侵害商標權,包括商品與其附著的商標分離,而使商品的生產經營者追求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這才是法律維護商標權的全部內容。
商標反向假冒的特征
(1)在行為主體方面,其主體只有與被反向假冒人生產、制造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有關,而不包括該類商品的銷售者在內。銷售者購進他人生產的商品,用自己的銷售商標替換他人商標再將商品投入流通市場的行為不屬于反向假冒商品行為。
(2)在行為人主觀方面,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人主觀動機主要是盜用他人產品聲譽為自己創(chuàng)牌牟取不當利潤。如外國廠商購進我國廠商生產的價廉物美的商品后換用自己的商標繼續(xù)銷售,以牟取暴利。
(3)在行為對象方面,反向假冒行為直接指向他人生產的產品,其實質在于盜用或貶損他人產品的聲譽。
(4)在行為內容方面,反向假冒表現為在市場上購進他人生產的商品;以自己的商標標識替換他人的商標標識;將該商品繼續(xù)投入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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