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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構成商標搶注的舉證要點

2016-05-14

     【案情要點】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商標”為理由爭議成功的案例。本案成功的關鍵在于諾亞舟公司能夠提供大量在先使用“云學習”商標的證據(jù)材料。本文旨在說明認定構成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在舉證上應注意的事項。

     【具體案情】

  2011年,中山市讀書郎電子有限公司(讀書郎公司)提出第9646588號“云學習CLOUDY LEARNING”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2012年7月28日被核準注冊在第41類“教育,組織表演(演出),圖書出版,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的)”等服務上。2012年11月6日,成都致遠諾亞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亞舟公司”)以讀書郎公司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諾亞舟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云學習”商標,違反了原《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為由,針對爭議商標向國家商評委提起了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諾亞舟公司向商評委提交了其在先使用的“云學習”商標的知名度證據(jù)、相應的銷售合同及發(fā)票、廣告合同及發(fā)票、媒體相關報道等大量證據(jù)材料,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諾亞舟公司已將“云學習”商標使用于學習平臺等服務上,并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2014年3月11日國家商評委下發(fā)《關于第9646588號“云學習CLOUDY LEARNING”商標爭議裁定書》,裁定爭議商標在教育等服務上的注冊已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爭議商標在教育、圖書出版、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的)、錄像帶發(fā)行、錄像剪輯、(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出借書籍的圖書館服務上予以撤銷,在其余服務上予以維持。至此,通過諾亞舟的積極爭取和不懈努力,讀書郎公司搶注的“云學習”商標終于在核心服務上被撤銷。

     【律師簡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商標”為理由爭議成功的案例。

  認定他人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原《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搶注,應當根據(jù)在先使用人提交的有效證據(jù)來綜合判斷。相關證據(jù)的提交應注意以下問題:1、核心證據(jù)的形成時間應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之日前;2、證據(jù)中在先使用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應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似;3、證據(jù)能夠證明在先使用商標已經(jīng)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因此,“引證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可以毫不夸張的說,是一條“證據(jù)為王”的條款。

  本案成功的關鍵就在于諾亞舟公司能夠提供大量符合上述要求的證據(jù)材料,足以證明其在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務上已經(jīng)在先使用“云學習”商標并使之具有較高知名度。這一方面體現(xiàn)出諾亞舟公司具有很好的管理制度,對其商標使用材料保存得當;另一方面也體現(xiàn)出公司對新品牌及時進行商標注冊的重要性,否則一旦被他人搶注,只能再通過異議、爭議等途徑進行解決,無疑增加了企業(yè)的成本和風險。

由此可見,企業(yè)應重視日常管理中對于商標使用證據(jù)的搜集和保存,建立完善的知識產(chǎn)權管理制度,更應及時的對新品牌甚至是孕育中的品牌提出商標注冊申請,避免被他人搶注,免于后期付出更大的維權成本和面臨侵犯他人商標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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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案件由超凡知識產(chǎn)權代理,案件由超凡知識產(chǎn)權余沁律師撰寫,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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