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確權案中對在先著作權的認定及保護
1905-07-09
【本案要旨】
當事人主張享有在先著作權時,應當對著作權歸屬進行舉證。司法實踐中,僅有著作權登記證書(特別是著作權登記時間晚于系爭商標申請日的著作權登記證書)不足以確定著作權歸屬。但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事實及當事人提交的其他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其他權屬證據(jù),在無相反證據(jù)推翻的情況下,對著作權權屬進行推定。
【案情介紹】
第4731158號“ cromia及圖”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如圖)由李朝熙于2005年6月20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09年5月7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嬰兒全套衣;游泳衣;足球鞋;鞋;帽子;婚紗;手套(服裝);領帶;皮帶(服飾用)”等商品上。
“cromia及圖” 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如圖)由意大利拉瓦瑞茲恩佩利特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意大利拉瓦公司)于2004年1月5日創(chuàng)作完成,并于2004年3月率先于意大利公開使用在箱包等產(chǎn)品上。
2013年3月22日,意大利拉瓦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系爭商標提出爭議申請。其主要理由為:系爭商標與申請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完全相同,系爭商標侵犯申請人在先著作權,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請求撤銷系爭商標的注冊。
意大利拉瓦公司提供的主要證據(jù)包括:意大利拉瓦公司與設計公司(MEZZO CIELO S.P.A.)于2003年12月12日就作品創(chuàng)作達成的協(xié)議書公證認證件、雙方于2012年9月21日簽署的關于原創(chuàng)作品著作權歸屬的協(xié)議書公證認證件、意大利拉瓦公司為其作品支付費用的發(fā)票公證認證件;基于商標權的保護聲明公證認證件;設計者發(fā)表的委托作品所有權聲明及作品說明書;2004-2005年發(fā)表申請人“CROMIA”標識的相關時尚雜志;著作權登記證(登記日期為2013年4月27日,晚于系爭商標注冊日期)。
商評委作出(2014)商評字第048998號裁定,認為:意大利拉瓦公司與2003年12月12日委托Mezzo Cielo S.p.a.設計《CROMIA》美術作品,意大利拉瓦公司與2004年4月開始陸續(xù)向Mezzo Cielo S.p.a.支付費用,且至遲于2004年10月開始在國外相關雜志上將上述作品作為商標進行廣告宣傳,之后又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由此可以認定意大利拉瓦公司以委托作品著作權人的身份對《CROMIA》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系爭商標與意大利拉瓦公司所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已構成實質(zhì)相同,李朝熙在未經(jīng)意大利拉瓦公司允許的情況下,將意大利拉瓦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損害了意大利拉瓦公司的在先著作權,故系爭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著作權至情形。商評委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系爭商標予以撤銷。李朝熙不服上述裁定,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