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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情形

1905-07-09
一、《商標法》關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guī)定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和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他人商標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該款規(guī)定最早源自1993年《商標法》第二十七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1993年商標法修改時,國務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明確指出,目前在商標注冊管理中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某些人弄虛作假騙取商標注冊,還有的人以不正當手段將他人長期使用并有一定信譽的商標搶先注冊。 根據(jù)立法目的和商評委評審及司法實踐,該條款中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行為是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基于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并損害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和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其立法宗旨在于制止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雖然該條規(guī)定適用的為已注冊商標,但在實際審查中已在異議案件中予以引用,且審查中較為常見。異議程序中的商標雖未取得注冊,但考慮到《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立法本意以及法律的當然解釋方法,對于大量搶注他人知名商標的案件更有適用該條款的必要。 二、誠實信用原則”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對大量搶注行為適用 我國《商標法》雖然堅持商標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但并不意味著法律對有證據(jù)可證明的商標注冊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正當注冊他人知名商標行為的允許。其中,《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就明文規(guī)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評委在適用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時,強調應優(yōu)先適用《商標法》明確規(guī)定的具體條款,對于有證據(jù)充分證明確實屬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其他條款又難以調整的不正當注冊行為才可以適用該條款,尤其應當考慮個案具體情況,嚴格把握適用上述條款的適用要件。 三、最新修訂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關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的判定”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實際上是一個兜底條款,即在《商標法》第十三條(“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第十五條(“關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得搶注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商標”)以及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外,確有充分證據(jù)證明爭議商標注冊人明知或者應知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而申請注冊,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才適用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在2106年12月最新修訂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明確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注冊,也不得以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其他不正當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涉及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問題的,以本標準為原則進行個案判定?!?其后亦對 “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做出如下了詳細明確的規(guī)定: (1)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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