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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商標近似性問題分析

1905-07-10
"本案要旨: 本案主要涉及中英文商標近似性的判斷。對于這一問題,通常會從相關公眾對英文商標的認知水平和能力、中文商標與英文商標含義上的關聯(lián)性或者對應性、引證商標自身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爭議商標實際使用情況幾個方面來進行判斷。針對其中的含義要素,不僅要結合相關公眾的認知水平和能力進行判斷,還需要結合商標的讀音及外形進行整體認定,不能僅因含義相同而認定中英文商標近似。 本案案情: 亞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在第9類“成套無線電話機,天線,手提電話,電話機套,電話用成套免提工具,可視電話,電話機,網(wǎng)絡通訊設備,電池,電池充電器”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第13646473號“ ”商標。 此后,商標局以該商標與在先注冊的第3042947號 、第1537982號“ ”商標、第11252877號“”商標、第G707219號“TECNO”商標近似為由,駁回了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針對該駁回通知向商評委提出了駁回復審,理由為:申請商標“TECNO PHANTOM”是申請人獨創(chuàng)的商標,具有獨特的設計和深刻的內(nèi)在含義;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字形、含義、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差異顯著,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的廣泛使用和宣傳,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影響力,為廣大消費者所熟知,商標極具顯著性,符合注冊商標的條件,理應予以核準注冊。 商評委經(jīng)審理后決定,申請商標的文字顯著識別部分“PHANTOM”的中文含義為“幻影”,其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的文字“幻影”在呼叫方式、含義、整體識別效果等方面較為接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亞素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商評委所做上述決定,遂委托我所向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 訴辯: 原告亞素科技有限公司結合最高院和北高院此前的相關案例和若干詞典解釋的內(nèi)容,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訴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不具有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并提交了法院在先判決、多個常用英漢詞典對應的翻譯、申請商標實際使用材料等證據(jù)。 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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