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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服務】誰知道著作權和版權的區(qū)別?

2016-06-21
版權:是指出版者對其依法出版的圖書和報刊所享有的權利,權利主體包括圖書出版者和報刊出版者。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出版權包括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內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和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的專有使用權。而且專有出版權不得轉讓。出版權是著作權的內容之一。作權與出版權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是主從關系,同為著作權是聯(lián)系作品的創(chuàng)作、使用而產生的權利,通常指公民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占有、使用和處分自己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專有權利。而出版權僅僅是著作中諸多權利的一種。它們的主要區(qū)別是:出版權與著作權不是同一概念,出版權并不等于著作權。著作權是作者的權利,只不過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作者將其作品的出版權轉讓或許可出版者行使罷了。出版者(如出版社、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本身并不具有出版權,只享有出版經(jīng)營權或出版業(yè)務權,即專門經(jīng)營他人作品的出版業(yè)務。但是,出版者可因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授權或轉讓而享有作者某一作品的一定期限的出版權。這就是說,因作者轉讓而使出版者享有了出版權。出版者出版了作者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權(包括出版權)仍是作者的權利(作者賣掉著作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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