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7日,英國高等法院就Unwired Planet(以下簡稱“UP”)與華為專利侵權案作出決定,對華為授予全新的所謂“FRAND禁令”。此新聞一出,業(yè)界嘩然,各大媒體紛紛以“任性”來形容本案的法官Birss。那么到底法官Birss有多任性?
首先簡單回顧一下Unwired Planet訴華為案
2014年,UP在英國起訴華為、三星和Google侵犯其5項標準必要專利及1項非標準必要專利。后來Google、三星先后與UP和解,只有華為繼續(xù)與UP訴訟到底。2015年10月起,受案法院針對涉案專利分別進行了5個技術審判(Technical-trail),目前可以確定UP持有的兩項專利有效且必要。2016年秋天,受案法院開始就UP是否違反競爭法以及FRAND問題進行法律審判。2017年4月5日公布的判決書中,法官認為UP沒有違反競爭法,同時,法官給出了FRAND許可建議。法官還認為應在幾周后頒發(fā)禁令,同時UP可以根據判決結果制定出新的全球許可方案。也就是說如果華為不接受法院給出的FRAND許可建議且未與UP達成許可協(xié)議,就會面臨禁止銷售相關產品的禁令。
5月,法院舉行了判決后聽審,處理是否應該對華為在英國簽發(fā)禁令以及允許上訴的問題。華為在聽審中辯稱法官不應授予禁令并希望上訴。華為請求法官接受其兩項承諾,即:(1)上訴審結后即接受許可協(xié)議;(2)在上訴期間實際上遵守許可條款,直至上訴審結。 6月7日,Birss法官認為華為這一承諾來得太晚,決定授予禁令,但由于一般禁令具有影響隨后幾年的許可條款的談判或糾紛的效力,故授予一種新型禁令“FRAND禁令”,即該禁令將等上訴有結果后生效,條件是該結果同時提供了合適的許可費率。
綜觀UP訴華為案,整個判決過程基本上以ECJ裁決標準為指導,但法官Birss“任性地”進行了一些嘗試與創(chuàng)新,特別是在SEP禁令救濟傾向于標準使用者一方的當下,作出了一些有利于SEP持有人的判決。
最最任性的“FRAND禁令”
該案主審法官Birss對FRAND禁令做了說明,表示所謂“FRAND禁令”指的是一種既有一般效力的禁令,同時該禁令持續(xù)時間與一般禁令不同:(1)如果被告與原告就法官給出的FRAND許可條件達成協(xié)議,則禁令終止;(2)如果雙方未達成許可協(xié)議,禁令僅僅持續(xù)到權利人提供的FRAND許可期限到期,如果權利人提供的FRAND許可的有效期比相關專利有效期短,則許可有效期到期后,禁令是否再次生效可重回法院確定,或者雙方進行新一輪談判。一般禁令則是針對專利權的剩余保護期下達的,禁止被告在該期限內實施侵權行為。
法官Birss在4月5日的判決書中指出,負有FRAND許可義務的標準必要專利(SEP)并不意味著實施者已經合法獲得許可。如果實施者承諾接受FRAND許可條件(適當方式確定的),但沒有適當履行承諾,則許可方不能要求禁令限制其實施專利。但是如果實施者拒絕接受法院裁定的FRAND費率且選擇不要許可,那么如果該實施者侵犯有效專利,則法院可以頒布禁令禁止其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結果,法官Birss針對華為沒有及時接受其給出的FRAND費率建議,于6月7日決定向華為頒發(fā)FRAND禁令。
比較任性的FRAND費率
法官Birss認為UP和華為的FRAND費率報價都不符合FRAND原則,確定FRAND費率要依據專利本身的價值,而非被許可方的規(guī)模大小。SEP的數量不可避免地要考慮在內。他根據UP所有的SEPs數量在相關標準中的比例,參考了愛立信的可比許可協(xié)議,經過詳細分析,給出了UP必要專利組合FRAND許可費率基準和全球許可費率的建議。
(1)UP必要專利組合FRAND許可費率基準:
a) 4G/LTE: 終端設備0.062% ,基礎設施0.072% ;
b) 3G/UMTS: 終端設備0.032%,基礎設施0.016% ;
c) 2G/GSM: 終端設備0.064%,基礎設施0.064%。
(2)全球許可費率——Birss任性確定的唯一FRAND許可費率:
此外,法官Birss認為:在特定的情況下,僅有唯一一組費率是符合FRAND原則的,并不存在兩個或以上的費率組合。FRAND費率應該是全球的,如果單獨許可英國專利,費率應該在基準費率上提高100% 。所以華為就不要再堅持要求每項SEP的英國許可了。但筆者認為這兩點都值得商榷,也是華為抗辯的突破點。
法官Birss其他的小任性:
FRAND中“非歧視”的原則
華為認為UP提供給三星的FRAND費率低于自己的,不符合FRAND原則中“非歧視”部分。而法官Birss認為,“非歧視”沒有硬性規(guī)定用來證明兩個情況不同但相似的被許可人,一個已經獲得低于基準費率的許可費率,那么另一個被許可人就理所應當的可以要求一個低費率。但如果兩個被許可人之間的費率差扭曲了彼此之間的競爭,則構成歧視。
FRAND與競爭法
法官Birss認為UP沒有違反競爭法,競爭法并不是執(zhí)行FRAND承諾的必要條件。FRAND與競爭法邊界不同,高于FRAND費率有可能不違反競爭法。SEP許可人并不一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F(xiàn)RAND承諾的經濟效力、標準實施者(被許可人)專利反向劫持(Hold-out)的可能性都是相關的評估因素。
盡管“FRAND禁令”還沒有生效,但僅僅寫在判決書就已經振聾發(fā)聵,這位名不見經傳的英國任性法官Birss一夜之間在知識產權界家喻戶曉。他對UP訴華為案的判決,打破了2010年以來各國關于FRAND原則與禁令救濟之間形成的默契,即一般情況下,對于負有FRAND許可義務的SEP,法院及相關部門輕易不會頒發(fā)禁令(包括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限制令)。而他認為特定情況下FRAND許可費率是唯一的,這在筆者看來似乎過于絕對。不過Birss法官計算費率的方法倒是可供其他法官借鑒,至少比SEP許可方算得更靠譜。無論怎樣,Birss法官在判決SEP案件中敢于進行新的嘗試,努力平衡好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利益,勇氣可嘉,值得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