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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常用詞匯被他人注冊成了商標該怎么辦? ——評“男士”商標無效宣告案

2017-06-15

本案要旨

在當前的市場競爭中,將行業(yè)常用詞匯注冊成商標獨占使用的情形并不少見。為了能夠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無風險的使用這些缺乏顯著性但卻被注冊成商標的詞匯,通過無效宣告程序將其宣告無效是首選方案。本文以“男士”商標無效宣告案為例,就主張商標缺乏顯著性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并對如何排除此類商標障礙給出了建議。

案情

廣東某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申請注冊了第7763084號“男士”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商標圖樣附后),指定使用在“牙刷,電動牙刷,牙簽盒,清潔布”等產品上。2010年12月21日,該商標獲準注冊。2015年7月10日,納愛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納愛斯集團”)以爭議商標文字“男士”使用在牙刷等商品上缺乏顯著性,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將造成不良影響,違反了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為由,對該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男士”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屬于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消費對象的特點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認為系對消費受眾的限定或指示,而不宜將其作為商標進行識別,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裁定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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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議商標

評析

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標識能夠被識別從而發(fā)揮區(qū)分商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的屬性,其是商標的本質屬性,也是商標申請注冊時所應具備的最基本條件?!渡虡朔ā返诰艞l及第十一條都對商標的顯著性做了相應規(guī)定:第九條是總括性要求,即申請注冊的商標都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而第十一條分不同情況對商標顯著性的具體要求做了明確規(guī)定。其中,第一款第一項是關于通用名稱、型號、顏色等的規(guī)定,第二項是關于描述性標識顯著性判斷的標準,第三項是兜底性條款,是除前兩項規(guī)定情形外的其他不具有顯著特征的情形。第二款則是關于經使用取得顯著性的規(guī)定。關于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的判斷,并沒有明確的標準,實務中遵循反證法,即證明不屬于法定的缺顯情形。

“男士”商標即屬于指示消費對象的缺顯情形。商評委認為,“男士”一詞既可以被理解為僅描述了商品的消費對象的特點,也可以被理解為對消費受眾的限定或指示,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費者將其作為商標進行識別,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因此依照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guī)定,將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在該案的無效宣告理由書中,代理人明確指出,“男士”作為對“男子的尊稱”,與“女士”相對,其將消費群體進行了分類,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有明顯的不妥之處。因此,該商標既存在“缺乏顯著性”的情況,又存在將公用詞匯注冊成商標獨占,具有一定的社會不良影響的問題。該商標涉嫌“缺乏顯著性”,但是應當將其歸于何種情形的“缺乏顯著性”,似乎難以定論。因此,該案代理人在無效宣告理由書中,以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為由主張缺顯,但卻并未明確主張哪一項。商評委在審理時對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分別進行了評述,最后認定了爭議商標構成第(二)(三)項的缺乏顯著性之情形。

雖然商評委并未認定爭議商標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但筆者認為,該商標涉嫌不良影響毋庸置疑,且“缺乏顯著性”與“不良影響”以及現(xiàn)行《商標法》中的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情形往往互相交叉、互相轉化,其認定往往在審查員的自由裁量權之中,可謂一念之間。因此,將可能涉及到的法條一一主張,觀點用盡,是該案件在代理上的一大亮點,非常值得學習和借鑒。

啟示

本案商評委作出了對納愛斯集團有利的裁定,同時引發(fā)了我們對常用詞匯被注冊成商標、影響企業(yè)經營發(fā)展的問題的思考。在社會和市場的發(fā)展過程中,此類問題日益凸顯,怎樣有效的排除此類型的障礙商標、保證企業(yè)經營發(fā)展中無風險的使用此類詞匯,顯得尤為重要:

1、以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由申請宣告無效

前述案件便是此種方法的形象展示。爭議商標確實缺乏顯著性,其被成功注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此時我們便可以對該商標提出無效宣告,主張該商標在申請注冊之時便缺乏顯著性,不應當作為商標注冊。此種主張被支持,其商標便被宣告無效,且為自始無效。

2、主張商標成為通用名稱申請將其撤銷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市場環(huán)境不斷的變化,一些在早期已經成功注冊的商標,由于商標權利人的保護不利以及同行業(yè)內的廣泛使用,逐漸成為行業(yè)內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此種情況下,可以現(xiàn)行《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主張商標退化為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請求商標局對其撤銷。此種主張被支持,其商標便被撤銷,自撤銷之日起無效。

聯(lián)想

本案讓筆者聯(lián)想到了很多類似的將行業(yè)的常用詞匯或者描述性詞匯申請注冊商標的案例。如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類別“酒”類商品上申請注冊“年份原漿”商標,在經歷了駁回復審、異議漫長的注冊程序后,歷時近7年時間,終于獲準注冊。然而對該商標的爭議并沒有停止,在其注冊公告還不滿1個月之時,便有人提出了無效宣告。筆者認為,該商標中,“年份”與“原漿”都是酒行業(yè)常用的詞匯,“年份酒”與“原漿酒”甚至可以稱為行業(yè)內的通用名稱?!澳攴菰瓭{”將二者組合,顯然直接描述了酒產品的窖藏時間、質量、生產工藝等特點,應屬缺乏顯著性之情形。且此類詞匯若被一家獨占,將會影響行業(yè)中其他企業(yè)主體對酒產品的推廣,甚至影響整個行業(yè)的發(fā)展。該商標情形與前文主要分析的“男士”商標基本一致,其無效宣告審理的結果將會如何,讓我們拭目以待。

另外,“封壇醞典”(“封壇”為白酒的一種制造工藝)、“經典回味”(直接表示了酒類商品的質量特點)商標申請注冊在“酒”類商品上,均通過異議程序被認定缺乏顯著性不予注冊。類似的案例越來越多,同行業(yè)對此類商標采取的相應措施亦一直不會停止。

總結

在當前的市場環(huán)境下,某些企業(yè)為了增加自己品牌的吸引力,或使自己的品牌占有競爭優(yōu)勢,常常會有意識地將行業(yè)商貿用語或具有描述性的詞匯注冊成商標,達到獨占使用的目的,如“年份原漿”、“經典回味”等商標申請注冊在“酒”類商品上,更有甚者會在取得商標專用權后,向同行業(yè)其他使用該標志的企業(yè)提起商標侵權之訴。此時,此種商標權利的存在將影響同行企業(yè)對相應標志的正常使用,并使其面臨侵權風險。針對這樣的情況,企業(yè)要積極采取措施,利用商標法賦予的權利,通過無效宣告或撤銷等手段,消除在先商標權利障礙,從而避免企業(yè)陷入商標侵權糾紛,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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