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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子》的委屈,只因生錯了時代

2016-12-02

高中時代,誰不看幾本課外書,記得當時非常流行一本叫做《老夫子》的漫畫,幾乎整個班都在傳閱!近日,再次提及《老夫子》卻是因為版權問題。

據了解,1931年,四川成都人馮棣,從上海的藝術學校畢業(yè)后,成為了一個“北漂”。在北京、天津畫壇闖蕩了幾年后,化名為“朋弟”。他創(chuàng)作出的漫畫人物其中一個是穿著半截坎肩,一襲短袍,戴瓜皮小帽的小老頭,這就是著名的漫畫《老夫子》。同時,朋弟還為“老夫子”創(chuàng)作了一個長得圓滾滾,體態(tài)笨拙但熱心的“朋友”——老白薯。朋弟的漫畫充滿了市井色彩,一推出就受到大眾的歡迎,發(fā)行量巨大。但是,命運總是喜歡捉弄人,不久之后,朋弟被打成右派,晚景凄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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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老夫子》有關的還有另外一個重要人物——王家禧。王家禧1928年在天津出生,若按當時《老夫子》《老白薯》的覆蓋面和受歡迎程度看,王家禧可以算是看著這些漫畫長大的。1962年,王家禧移居香港,以長子的名字“王澤”為筆名,開始“創(chuàng)作”《老夫子》漫畫。而且人物性格、造型跟朋弟的《老夫子》基本相同,就連“老夫子”的朋友“大番薯”,和朋弟的《老白薯》也有雷同。1983年,老夫子電影《山T老夫子》在香港上映。

為此,著名作家馮驥才先生為幫朋弟討回公道曾多次撰文,雖激起一點波瀾但最后還是不了了之,而王家禧的手稿依然在各大拍賣會高價出售。

看到這里,筆者不禁聯(lián)想到另一個轟動一時的抄襲案,2006年5月,莊羽訴郭敬明作品《夢里花落知多少》抄襲她的《圈里圈外》一案,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郭敬明的《夢》對莊羽的作品《圈》進行了抄襲;郭敬明和《夢》的出版方春風文藝出版社停止該書的出版發(fā)行,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莊羽20萬元和在《中國青年報》上公開向莊羽賠禮道歉。但是最后受害人莊羽只收到了20萬元的賠償金,沒有收到任何形式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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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小說的情節(jié)和語句是否構成抄襲,應進行整體認定和綜合判斷。對于一些不是明顯相似或者來源于生活中的素材,如果分別獨立進行對比很難直接得出準確結論,但將這些情節(jié)和語句作為整體進行對比就會發(fā)現(xiàn),具體情節(jié)和語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體抄襲的體現(xiàn),具體情節(jié)和語句的抄襲可以相互之間得到印證。如果單獨對某一情節(jié)和語句進行對比就認為構成剽竊,對被控侵權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在兩部作品中相似的情節(jié)和語句普遍存在,則應當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的情節(jié)構成了抄襲。因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認定的侵權事實正確,郭敬明侵犯了莊羽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目前,隨著經濟的增長,我國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但是,民眾的的法律意識依然淡薄,缺乏對他人合法權益的尊重。法律只能讓他們給予受害者物質的賠償并不能換來真誠的道歉,從根本上說就是并不能使他們意識到自己所作所為給他人帶來的傷害。在中國,著作權無需登記,作品一旦完成,無論出版與否,都享有著作權,即版權。即使這樣,依然抵擋不住那些投機取巧的人,兀自盜取別人的勞動成果。

2014年4月15日,瓊瑤在《花非花霧非霧》官方微博發(fā)表給廣電總局的公開信,舉報于正《宮鎖連城》多處劇情抄襲《梅花烙》,并列舉了幾個于正的抄襲案例作為證據,她懇請廣電總局領導即時停止播出于正新劇《宮3》,并呼吁觀眾不要看于正劇,更稱自己因為此事心如刀絞,已經病倒。后瓊瑤正式起訴于正侵權,同時對播出單位——湖南衛(wèi)視一同追究責任。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宮鎖連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編權,于正被要求向瓊瑤公開賠禮道歉,五家被告共計賠償500萬元。五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于法定期間內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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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最大的分歧在于著作權改編權的司法認定問題,《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項規(guī)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根據上述規(guī)定,改編權所直接控制的行為是改編行為,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行為,新作品應當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達,否則僅僅根據原作品的思想創(chuàng)作出來的新作品不受改編權的控制。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未經許可利用他人的原作品實施改編行為,構成對原作品著作權人改編權的侵犯。判斷被訴行為是否侵犯權利人的改編權,通常需要滿足接觸和實質性相似兩個要件。接觸是指被訴侵權人有機會接觸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權利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接觸可以是一種推定。權利人的作品通過刊登、展覽、廣播、表演、放映等方式公開,也可以視為將作品公之于眾進行了發(fā)表,被訴侵權人依據社會通常情況具有獲知權利人作品的機會和可能,可以被推定為接觸。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思想與表達二分法是區(qū)分作品中受保護的要素和不受保護的要素的基本原則,其內涵是著作權法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若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應當是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表達不僅指文字、色彩、線條等符號的最終形式,當作品的內容被用于體現(xiàn)作者的思想、情感時,內容也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但創(chuàng)意、素材或公有領域的信息、創(chuàng)作形式、必要場景和唯一或有限表達則被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外。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需首先判斷權利人主張的作品要素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劇本和小說均屬于文學作品,文學作品中思想與表達界限的劃分較為復雜。文學作品的表達既不能僅僅局限為對白臺詞、修辭造句,也不能將文學作品中的主題、題材、普通人物關系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文學作品的表達,不僅表現(xiàn)為文字性的表達,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內容,但人物設置及其相互的關系,以及由具體事件的發(fā)生、發(fā)展和先后順序等構成的情節(jié),只有具體到一定程度,即文學作品的情節(jié)選擇、結構安排、情節(jié)推進設計反映出作者獨特的選擇、判斷、取舍,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確定文學作品保護的表達是不斷抽象過濾的過程。據此,二審法院最終認定有爭議的《宮鎖連城》的9個情節(jié)的表達與瓊瑤的劇本構成實質性相似,判決維持了一審原判。

郭敬明《夢里花落知多少》侵權案和于正《宮鎖連城》侵權案,發(fā)生在中國特色法律體系已經全面建成的現(xiàn)代法治社會,相對而言,著作權人都得到了或多或少的經濟賠償,這兩起訴訟最重要的意義是著作權人的創(chuàng)作得到了法律應有的尊重。然而我國首部著作權法是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1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彼時的馮棣先生早已過世,馮先生所遭受的被侵權之痛苦,除了經濟損失外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折磨,被盜版,被剽竊,卻無法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救濟,也是那個時代法治不健全的悲哀。法律是后知的哲學,法的規(guī)范作用包含指引作用和評價作用,隨著文化經濟的繁榮和普通民眾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筆者相信我們的社會在這美好的時代能夠創(chuàng)作出更多優(yōu)秀的原創(chuàng)作品,而不僅僅是急功近利靠剽竊來攫取短期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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