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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服務】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有哪些區(qū)別?

2016-03-28
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有哪些區(qū)別? (1)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具有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只須是依法登記的經營者。 (2)證明商標失效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 (3)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必須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 (4)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普通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出自某一經營者。 (5)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都可以轉讓。但證明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并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普通商標的受讓者包括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合伙人。 (6)證明商標申請注冊時必須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規(guī)定,提交管理規(guī)則。普通商標只須按《商標法》及實施條例規(guī)定提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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