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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服務】作者包括哪些人?

2017-09-28
作者是指進行文學、藝術或科學創(chuàng)作的人,即進行直接產(chǎn)生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的人,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軟件作者又稱為“軟件開發(fā)者”。為他人創(chuàng)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zhì)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活動的人,即使對作品的創(chuàng)作起了重要作用,也不成為作者。進行這種非創(chuàng)作性活動的人與作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當事人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嚴格來講,“作者”與“創(chuàng)作者”不完全相同:“創(chuàng)作者”是一個普通用語,僅指實際作者;著作權法所稱的“作者”則是一個法律用語,有時也包括名義作者。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chuàng)作,包含與人腦機能密切相關的心理過程。從這一角度講,只有作為自然人的公民才能成為作者,而不具有人腦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不能成為作者。因此,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不過,與大多數(shù)國家的著作權法相同,我國著作權法在確認實際作者的法律地位的同時,并不否認名義作者。這是因為: 第一,某些作品在客觀上需要以他人的名義發(fā)表,否則無法達到預期的創(chuàng)作目的,或無法產(chǎn)生預期的社會意義; 第二,一部作品的實際作者究竟是誰,往往除作者本人外,他人并不知曉,而作品的傳播又需要法律將作者身份賦予某些特定的人,以便著作權歸屬的確定和作品使用的授權。 基于上述原因,著作權法規(guī)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具有實際創(chuàng)作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視為作者。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作為實際作者的公民和可視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均屬于作者的范圍。此外,著作權法還規(guī)定了作者身份的推定法則。根據(jù)這一法則,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在作品上作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被推定為作者。顯然,被推定為作者的公民不一定是實際作者,被推定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則不是實際作者,但著作權法仍確認其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的作者身份。在推定作者身份的情況下,實際作者如果在確權訴訟中證明作品是由其本人而并非由著名者所創(chuàng)作,可最終被確認為該作品的作者。 被相反證明否定;后一種情況下的作者身份不能在確權訴訟中被相反證明否定。 根據(j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軟件登記機構發(fā)給登記者的登記證明可作為初步證明,據(jù)以推定在登記申請文件上作為作者登記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為作者?!队嬎銠C軟件保護條例》規(guī)定登記作為初步證明,并不排除署名作為初步證明的可能性。在未經(jīng)登記的作品上作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仍可依法推定為該作品的作者。如果兩個人分別在同一作品上作為作者署名,或者分別就同一作品作為作者登記,或者一人署名另一人登記,只有在確權訴訟中證明作品是由其本人單獨創(chuàng)作的人,才能否定另一人的作者身份,而最終被確認為該作品的唯一作者。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者并不限于原始文字作品的作者,而是包括一切進行了直接產(chǎn)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的人,諸如演講者、作曲者、進行繪畫、雕塑、書法活動者、建筑設計者、攝影者、影視導演、計算機程序設計者、翻譯者、改編者、編纂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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