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服務】共有商標權的使用和處分原則是什么?
2016-08-28
共有商標權人轉讓其共有商標權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不同意者應當接受該轉讓,否則視為同意。
共有商標權的使用和處分
共有商標權可由共有商標權人共同使用,也可以由其各自使用,但各自使用時不得妨礙其他權利人對該共有商標的使用。共有商標權人還可以通過簽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從中獲得收益。許可人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質(zhì)量,被許可人在使用該商標時,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chǎn)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共有商標權人享有對其共有商標權的處分權,包括轉讓和放棄其共有商標權的處分。
共有商標權人轉讓其共有商標權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不同意者應當接受該轉讓,否則視為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商標權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
共有商標權人未經(jīng)其他商標權人同意擅自轉讓商標權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妨礙了其他商標權人行使其優(yōu)先受讓權的,其轉讓無效。但受讓人善意時除外。
共有商標權人放棄其共有商標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申明,并報商標局登記公告。共有商標權人的放棄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在公告之前可以撤回其放棄。
部分共有商標權人放棄其商標權的,其放棄部分由其他共有商標權人共同享有。共有商標權人都放棄共有商標權的,該商標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