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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服務】人人都在談的商標版權化究竟有沒有作用

2017-07-28

具體來說,就是對專利法第31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使用,主張其在先注冊的商標標識享有著作權。此類案件幾年來大量發(fā)生于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件和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件中,因而引起業(yè)內關注。

什么是“商標版權化”?

“商標版權化”是指商標糾紛中權利人在主張商標權的同時還主張商標標識構成版權意義上的作品,從而使自己的商標獲得更為全面的保護。

案例分析

我們在上一篇推文中曾提到“福娃之父”知名藝術家韓美林索賠50萬元,在該案中就是鈔氏兄弟使用韓美林作品作為商標,卻沒有征得韓美林同意的典型案例。韓美林作品具有著作權,享有在先權利。而鈔氏兄弟未經韓美林許可,擅自將其作品作為商標使用,損害了韓美林的在先權益,如果證據(jù)確鑿,那么鈔氏兄弟的商標極有可能被判定撤銷注冊商標。

從該案中我們可以看出,當商標持有者與版權人并非同一人或看法不一致時,商標權就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每一個商標持有人都不希望自己使用的商標突然地被版權人投訴維權,這很有可能導致商標持有人的成本上的虧損(商標的宣傳成本等),甚至還因侵權而賠償版權人損失。因此版權登記有利于邦正商標權的穩(wěn)定。

仔細一想,不免讓人感覺“商標版權化”令人受益無窮。

第一,版權具有在先權利

《商標法》中明文規(guī)定:著作權享有在先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作為商標使用,屬于對他人在先權利的侵犯。

第二,非商標性使用也可維權

通常來說,如果他人將你的商標或LOGO,用在除商標以外的地方,并建立該標志與自己特定商品之間的聯(lián)系,此時商標法無法起到相應作用,但使用著作權法和不正當競爭來維權則大有可為。

第三,版權可保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商標

“撤三”是為了防止商標持有人大量囤積商標資源。但是,在“商標版權化”的保護下,商標權人的商標即使因為不使用而被撤銷,也會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權而禁止特任繼續(xù)使用。

但事實真的如此嗎?要知道對于一個圖形而言(包括純文字組合),其要同時構成商標和作品,必須具備兩個要素:第一,這個圖形具有顯著性;第二,這個圖形具有獨創(chuàng)性。這二者缺一不可,前者是構成商標的必要條件,后者是構成作品的基本條件。

一般而言,一個圖形的獨創(chuàng)性越高,其顯著性也越高。根據(jù)商標標識獨創(chuàng)性程度的高低,我們可以將其分為兩類:獨創(chuàng)性較高的商標和獨創(chuàng)性較低的商標。

獨創(chuàng)性較低的商標在實踐中較為常見,占據(jù)了商標總量的絕大部分,一般由簡單的字母或者圖形組成(過于復雜的商標雖具有顯著性,但難以被消費者記憶而無法建立商標與產品來源的聯(lián)系)。再者,多年的市場選擇讓公司企業(yè)明白復雜圖文組合并沒有太大的優(yōu)勢,因此實踐中大部分商標都是由簡單文字和圖形組合而成,這些簡單文字、圖形簡單又好記,商品來源指向明顯,被市場所接納。但這類獨創(chuàng)性極低的商標,即使獲得了著作權,其保護范圍也相對狹小,只限于個別獨創(chuàng)性元素,一般只能禁止他人以百分之百復制的形式使用,其保護力度相對于馳名商標的力度有較大差別。

那如此說來是否商標版權化就一無是處了呢?

自然不是的,“商標版權化”屬于雙重保護,對于知識產權而言多充保護本就是必要的。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各有不同的客體,相互之間并無交叉。任一商標,外觀設計保護的是帶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圖案和文字組合的產品設計;著作權保護的是圖案的走向和文字組合所形成的抽象作品;商標法保護的是圖案和文字構成的標識與產品來源之間的指向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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