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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快幫云(tcfl0s0.cn)了解,某公司的注冊地是北京,在北京招聘了20余名工人,計劃在北京總部培訓一個月后將他們派往深圳辦事處工作,但社會保險費在北京統(tǒng)一繳納,工資標準參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其中一名員工提出,深圳市的最低工資比北京高,公司應該根據(jù)“就高不就低”或“對員工有利”的原則來支付工資,因此他們這批員工的工資標準應當適用深圳的依據(jù)。公司能否按照北京的最低工資標準向這批員工支付工資?
答: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定。
也就是說,對于公司這樣注冊地域員工實際勞動合同權(quán)利義務履行地(工作地)不一致的情況,工資支付標準應當以合同履行地的固定為準,即,按照不低于深圳市的最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發(fā)。但是,如果是深圳公司的員工派往北京工作,盡管深圳的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北京的最低工資標準,也應按照合同履行地——北京的標準計發(fā),除非公司與員工單獨約定按照注冊地規(guī)定執(zhí)行??傊?,并不是說哪個地方的工資標準高就依據(jù)該地方的標準,或者哪個勞動者更為有利就參照該地方的規(guī)定,而是執(zhí)行勞動合同權(quán)利義務的實際履行地規(guī)定的標準為首要原則;當公司注冊地的標準比勞動合同履行低標準高時,則按照勞資雙方的事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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