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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行政復議官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jīng)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jīng)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因此,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時,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得以經(jīng)費不足為由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復議的申請
1、復議申請人應當向復議機關遞交復議申請書。在15天內不能遞交復議申請書的,復議申請人應在15日內明確表示申請復議的要求。書寫復議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記入筆錄,復議申請人簽名。
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a、復議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b、被復議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
c、申請復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復議申請人的要求;
d、提出復議申請的時間;
e、其他材料及應提供的證據(jù)。
2、行政復議機關應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根據(jù)不同情況,對復議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a、復議申請符合規(guī)定的,應予以立案,并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
b、復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將理由書面通知原處理機關及復議申請人。
第一、行政處理不涉及復議申請人的權益,或者復議請示沒有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依據(jù)的;
第二、復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復議申請?zhí)岢鲋埃瑥妥h人已經(jīng)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第四、不屬于本復議機關管轄的。
3、對復議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應提供的證據(jù)、材料不足的,應把申請書發(fā)還復議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可視為未申請或者申請已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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