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業(yè)想推廣自己的商標前一定要對商標注冊,如果還沒注冊就推廣,有可能出現商標被人搶注的風險。商標注冊要向商標管理局提交申請,并附帶相關的商標材料,那么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實質審查規(guī)程是怎樣的?下面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
一、商標注冊同日申請的審查程序
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29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9條的規(guī)定,確認為同日申請的商標,商標局向申請人發(fā)出《商標注冊同日申請補送使用證據通知書》,相關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使用該商標的證據。申請人一方提供有效使用證據,另一方未提供或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供有效證據,初步審定并公告有效使用的商標申請,駁回或部分駁回另一方商標注冊申請。申請人均在法定期限內提供有效使用證據,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注冊申請,駁回或部分駁回其他人的商標申請。一方申請人自愿放棄部分或全部商品上的申請,該申請人可以向商標局提供書面聲明。根據其聲明作出駁回或者部分駁回該注冊商標申請的決定,并初步審定其他人的商標注冊申請。
申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供使用證據或者提供的使用證據均無效,以及提供的是同日使用的有效證據,商標局同時向申請人發(fā)出《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商標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書面協議,作出初步審定、駁回或者部分駁回商標申請的決定。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協議或協議無效的,視為協商不成。
對于沒有達成協議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向申請人發(fā)出《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抽簽通知書》,通知其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商標局抽簽。依據抽簽結果,初步審定并公告中簽者的商標注冊申請,駁回或者部分駁回其他人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一方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另一方自然中簽:商標局已經通知但各方申請人均未參加抽簽的,商標局應當駁回或者部分駁回各方的商標注冊申請。
二、商標使用證據形式及效力分析
證據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和(七)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渡虡朔▽嵤l例》第3條規(guī)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包括:商標使用在商品外包裝、容器、標簽上,或者使用在商品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以及使用在商品銷售協議、發(fā)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疫證明、報關單上等。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包括: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中,或者在經國務院或省級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中的廣告上發(fā)布;或者使用在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中:以及使用在各級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舉辦的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照片等。
上述情況只是商標使用的一般形式或方式,但不是每一種使用方式都能獨立成為商標真實使用的直接、充分、有力證據。有些使用證據必須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才能成為有效使用證據。如: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書面證言等。有的證據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如要求提供原件或經過公證的影印件。只有符合商標使用證據的基本要求,能夠清楚顯示實際申請人于申請注冊之日前,在相沖突的商品上,真實使用該申請商標,才是有效的使用證據。許可他人使用是間接證據,還需提供其他證據予以支持。
商標使用證據由于載體和形式的不同,效力也有差異。在商標實查中,申請人提供比較多的證據形式是購銷合同、協議等。購銷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經濟生活中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單獨以購銷合同、協議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效力較小,必須隨附購銷活動中產生的有證明價值的票據相印證。如果附送收據、入庫單等內部流程使用的單據作為佐證,一般不予采信。
發(fā)票的證據效力比較直接有效,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稅控裝置打印的發(fā)票證據效力則更為充分有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僅是商事憑證,也是稅款抵扣的憑證,使用范圍限于一般納稅人,其日常管理和開具使用有嚴格的制度規(guī)范。而收據、送貨單、入庫單等內部流程單據的證明力就較弱,必須有其他材料進行佐證。
報紙、雜志等大眾傳播媒體,能提供廣告實體內容,真實、清晰地反映商標的標識、使用的商品、使用的時間,因而其法律效力充分有效。申請人企業(yè)內部交流用的定期或不定期資料性出版物登載的宣傳材料,一般不予采信。
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上提供的使用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照片,如果能清晰地反映出商標標識和使用的商品、時間。也是有效的證據之一。
檢驗檢疫證明是監(jiān)管機構簽發(fā)的,用于證明貨物已經查驗,品質和數量均符合既定標準的證明文件,是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
報關單是按照海關制度辦理通關手續(xù)的法律文書,因而既是海關監(jiān)管、征稅、統計以及開展稽查和調查的重要依據,又是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核銷、出口退稅和外匯管理的重要憑證。如果單據內容清晰全面,是直接有效的證據。
三、商標注冊審查實務中存在的問題
從近年來的審查實務來看,商標注冊同日申請補送使用證據不予采信的情況較多,常見的問題有:
(一)申請人缺乏商標法律知識或疏忽大意,提供申請日之后的使用證據。商標申請人沒有認真閱讀和領會補送使用證據通知書的內容及要求,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在注冊申請日之后,導致商標使用證據無效。申請人應該提交注冊申請日之前在相關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材料。
(二)提供的使用證據不是原件或公證件,證據不能被采信。如提供的使用證據是當地工商部門《未注冊商標備案登記證》的復印件,盡管該備案登記證可以作為證據,但由于是復印件,沒有提供原件或經過公證的復印件,在審查實務中不予采信。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供書證的,應當是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提供
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三)證據材料所證明使用的商品不是與其他申請人同日申請商標相沖突的商品。有的是舉證商品和權利沖突的商品不在同一類別,有的雖然屬于同一類別的商品,但按現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類似群的劃分,不屬于類似商品。如:第一類商品上同日申請注冊“天球”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是工業(yè)用粘合劑,申請人提供的其中一份使用證據卻是“天球”打火機的使用證據,而打火機與工業(yè)用粘合劑分屬不同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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