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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單一顏色商標的可注冊性和司法保護

1905-07-10
現(xiàn)行《商標法》第8條關于商標的本質(zhì)特征和構成要素的規(guī)定中,刪除了“可視性”要求,使聲音這種非傳統(tǒng)商標被納入了可注冊標志的范疇,但此前備受關注的另外一種非傳統(tǒng)商標——單一顏色(本文討論的單一顏色指的是不受固定的外在輪廓限制的、使用在某種商品或服務上意在標明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色彩)卻最終未能被列為可注冊商標的客體。反對將單一顏色納入可注冊性標志的理由主要有兩點:第一,自然界中單一顏色種類極其有限,接受單一顏色商標申請可能會對某一顏色的使用造成壟斷,妨礙其他生產(chǎn)經(jīng)營主體的正常使用;第二,實踐中我國企業(yè)還沒有將單一顏色作為商標注冊的需求。 筆者認為,市場層面并非沒有將單一顏色作為商標注冊的需求,而是我國企業(yè)對此缺乏足夠的意識。商品本身可以被有意地設計呈現(xiàn)出某種單一顏色,商品包裝、裝潢也可以統(tǒng)一使用某種特定的顏色作為背景。在消費者需要遠程識別的加油站、共享單車上,在文字信息相對難以表彰的大型工業(yè)品或工業(yè)半成品上,在同類商品琳瑯滿目的超市貨架上,顏色可以擔當生產(chǎn)者和消費者之間更高效、更便捷的溝通媒介。單一顏色相對于顏色組合來說,更容易被消費者記憶和識別,一個品牌借助對某一種特定顏色的長期、穩(wěn)定的使用,能夠以該種顏色為基礎建立起獨特的視覺識別系統(tǒng),讓消費者僅通過產(chǎn)品或包裝裝潢的顏色就可以一眼從同類商品或服務中將這種品牌識別出來。國外很多企業(yè)在幾十年前就開始打造獨屬于自己的單一顏色視覺識別體系,也逐漸在國際市場上獲得高效、便捷且印象深刻的品牌識別優(yōu)勢;我國企業(yè)需要的是認真學習、研究和借鑒,迎頭趕上,而不是采取一種“鴕鳥政策”完全無視這種差距的存在。 單一顏色能夠獲得商標注冊,是以使用獲得顯著性為基礎的,即便將單一顏色納入可注冊性標志的范疇,能夠成功獲準注冊的機率也是非常低的;單一顏色商標的保護,則還要考慮同業(yè)競爭者合理使用、顏色標注的位置方式是否類似、混淆誤認可能性等多種因素,出現(xiàn)某一企業(yè)在某一商品或服務上壟斷某一顏色的可能性并不大。 下文中,筆者將首先簡要介紹單一顏色在域外的注冊和司法保護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就我國單一顏色的注冊和保護提出建議和展望。   一、單一顏色可注冊性的域外視角 從成文法的角度,就單一顏色是否具有可注冊性,有三種立法體例:一是對商標構成要素采用彈性的表述,單一顏色既未明確為可注冊性標志、但也并未被排除在外,比如美國《蘭哈姆法》規(guī)定,商標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設計或以上之組合”構成,其中“象征(symbol)”的外延就可以將顏色、聲音甚至氣味等非傳統(tǒng)商標囊括進來;二是明確將“顏色”列為商標的一種形式,比如2017年10月新修訂的《歐盟商標法》第二章第一節(jié)第四條,規(guī)定“所有類別的標志都可被注冊,包括單詞、相關人名或圖片、拼寫、數(shù)字、顏色及商品包裝,或者聲音等標志”,再如德國《商標法》第三條,“任何能夠?qū)⑵浯淼纳唐坊蚍张c使用其他標志的商品或服務區(qū)別開來的標志,都可以作為商標獲得保護,包括文字、圖案、字母、數(shù)字、審閱商標、三維造型(包括商品或其包裝以及容器的形狀)、以及顏色或顏色的組合等等”;三是在涉及顏色商標時使用“顏色組合”等表述,從而將單一顏色排除在外,比如1991年法國新商標法對顏色商標的補充規(guī)定,“商標是指用以區(qū)別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務并可以用書寫標識的標記。包括……顏色的排列、組合及色差”。我國的新《商標法》即采用了第三種立法體例。 美國將單一顏色納入可注冊標志的范疇,是通過幾個著名判例逐步實現(xiàn)的:1985年“Owens-Corning”粉紅色絕緣材料一案中,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確認粉紅色使用到玻璃纖維絕緣材料上可以指示商品來源,該粉紅色商標于1987年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正式獲準注冊;1995年“Qualitex”金綠色燙洗板襯墊一案中,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支持了金綠色在燙洗板襯墊上的可受保護性,以判決的形式確認了單一顏色商標的法律地位;2012年“Louboutin Vs. YSL”紅底高跟鞋一案中,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認為,Louboutin公司已創(chuàng)造出了一個識別性標識,該標識與品牌關系密切,對相關公眾來說能夠起到即刻指明商品來源的作用,具有顯著性,可以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在單一顏色商標可以注冊的國家,獲準注冊的單一顏色商標也并非當然受到保護,商標權人在尋求保護時依然需要舉證證明單一顏色如何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該單一顏色為什么不具有實用功能性或美學功能性,對該單一顏色的保護為什么不會妨礙同行業(yè)競爭者的利益等等。縱觀各國對單一顏色商標注冊和保護的判例,筆者將單一顏色可注冊和保護的實質(zhì)要件總結(jié)為四點:   1、顏色準確,可界定 關于色彩規(guī)格,目前共有兩套國際公認的顏色編碼系統(tǒng),分別為潘通系統(tǒng)(Pantone Matching System)和CMYK系統(tǒng)。潘通系統(tǒng)是以編碼系統(tǒng)為基礎的一套系統(tǒng),每個顏色區(qū)間都被分配給一個特定的代碼,該代碼代表用于構成潘通系統(tǒng)的14種基色的一種特定和具體的組合。CMYK系統(tǒng)可采用四種不同的基色的組合:青色(C)、品紅(M)、黃色(Y)和黑色(K),一種特定的顏色可根據(jù)四種基色中每種基色標準點的尺寸和比例進行確定,也就是大小不一的彩色“網(wǎng)點”可用于形成特定的顏色。當然也存在其他一些色譜編號系統(tǒng),比如德國勞爾RAL色卡、瑞典NCS色卡等,每種編號方法和體系各有差別,但依據(jù)該編號和配色原則,最終形成的顏色是可以準確界定的。某種顏色可以被準確描述,且不因載體或人們視覺上的差異對該顏色產(chǎn)生歧義,這是單一顏色獲得注冊和保護的前提條件。 2、表現(xiàn)方式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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