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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特嬌”案件的思考

2018-04-21
"“夢特嬌”案件的思考 快幫云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快幫云律師事務所 戴福堂 2004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稱“管轄法院” 審結了轟動一時的法國“夢特嬌”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件(案號:;2004>二中民初字第04399號)。筆者作為該案件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對此案折射出的幾個法律問題,進行簡評。 一、背景資料——案情和判決管轄法院查明并認定原告“法國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Bonneteric Cevenole S.A.R.L.)是在法國依法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早在1991年即在中國商標局注冊“夢特嬌”繁體文字商標和“花圖形”商標(見附圖一),使用在商標注冊商品第25類服裝、鞋、帽、頭飾等,商標專有權現(xiàn)仍然在有效期內。前述商標經(jīng)過原告廣泛宣傳和長期使用,已經(jīng)為中國相關公眾所知曉,原告“夢特嬌”服裝已經(jīng)成為知名商品。同時,原告商品的包裝裝潢采用了紅花綠葉的上述“花圖形”、“MONTAGUT”文字、綠色橫條、橫條上標有“PARIS”字樣共同組成的組合圖案,該圖案是原告獨創(chuàng)性的設計,屬于原告商品所特有的裝潢。 時,管轄法院還查明并認定: 被 被告“廣州夢嬌公子貿易有限公司”和“廣州夢嬌公子服裝有限公司”作為 所謂“夢特嬌(香港)發(fā)展有限公司”中國總代理、總經(jīng)銷商,在廣州、北京等地銷售所謂“夢特嬌”服裝,并在服裝、包裝物和交易文書上突出使用“夢特嬌”字樣,并使用與原告花圖形注冊商標相近似的花圖形商標(見附圖三)筆者注:法院判定近似的被告實際使用的花圖形略去了兩個外圍圓圈,容易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對申請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并且,被告商品的包裝裝潢采用紅花綠葉花圖形(見附圖二)(花圖形外有兩個外圍圓圈)、黑色“MENGJIAOBOY”文字、綠色橫條、橫條上標有“GUANGZHOU”字樣共同組成的組合圖案,與原告知名商品上述特有的包裝裝潢在構圖、色彩等方面相近似,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而且,被告商品上的與原告商品防偽吊牌近似的防偽吊牌直接使用了原告的商號“ 管轄法院最后判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商標法的司法解釋,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行為;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三十五萬元人民幣;等等。 本案涉及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商號 Cevenole S.A.R.L.”一節(jié),中國國內法沒有直接規(guī)定保護外國公司的商號,管轄法院直接援引《巴黎公約》的規(guī)定作為審理依據(jù)。 中國和法國同屬《巴黎公約》成員國,根據(jù)該公約的上述規(guī)定,原告有權對他人在成員國內在工商業(yè)活動中違反誠實慣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予以取締,原告有權就其法文企業(yè)名稱在中國主張權利,其所主張的權利應當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 三、對注冊商標涉嫌侵權的訴訟本案中,被告對涉嫌侵權標識(附圖二花圖形)是享有商標專用權的,被告以此進行抗辯其不構成侵權。然而,法院并沒有支持被告這一抗辯主張,這是因為:原告在訴訟開始即明確其指控并不涉及被告上訴注冊商標問題,而是說被告實際使用的花圖形標識——被告實際使用的花圖形去掉了外圍圓圈,與原告上述花圖形注冊商標近似,構成侵權。同時,即使被告沒有改變注冊商標,而是與其它商業(yè)標識一起使用,造成整體上與他人注冊商標或者包裝裝潢近似的情況下,同樣可能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在此,管轄法院解決了不能以注冊商標直接對抗注冊商標的問題,即被指控注冊商標即使是按照《商標法》規(guī)定方式使用,但此等使用(與其它商業(yè)標識一起)則落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范圍,是對權利人特有包裝裝潢專用權的侵犯,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包裝裝潢的法律保護主要依據(jù)是199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參照國家工商局1995年的《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成熟做法。司法實踐中有關包裝裝潢的法律保護涉及的主要問題是: 誠實信用原則<被稱為“帝王條款”,廣泛和大量適用于司法實踐,在涉及假冒、仿冒他人商業(yè)標識案件中大多援用“誠實信用”原則。當在沒有具體條款規(guī)定來拘束多樣性的仿冒侵權行為時,則該“誠實信用”原則成為據(jù)此定案的“兜底條款”。>所謂“特有”是指:經(jīng)營者單獨使用或者授權他人單獨使用,并能與其它經(jīng)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qū)別的名稱、包裝裝潢。認定“特有”,應當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認定,認定“特有”,應注意要在同一市場上認定,包括有競爭關系的同一地域上的市場,也包括有競爭關系的同類商品市場。在本案中,法院認定:原告商品的包裝裝潢圖案是原告獨創(chuàng)性的設計,屬于原告商品所特有的裝潢。被告商品包裝裝潢采用的組合圖案,與原告知名商品上述特有的包裝裝潢在構圖、色彩等方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如何判定“近似”?應根據(jù)以下原則進行判斷:(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包裝裝潢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包裝裝潢主要部分的比對;(三)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四)判斷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包裝裝潢的特有性和知名度。如何判定“混淆”?“混淆”是指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仿冒商品的來源與知名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是否需要證明產(chǎn)生了“損害后果” 知識產(chǎn)權侵權責任的構成并不是采用嚴格責任原則,這與其它傳統(tǒng)侵權理論有所不同。只要證明“足以”混淆、“可能”誤認,就可以認定構成侵權。因此,通常情況下只要證明行為人假冒仿冒了權利人的特有包裝裝潢,即可認定行為人侵權成立,而無需證明產(chǎn)生了損害后果。 (本文案情包括當事人信息,均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民初字第04399號《民事判決書》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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