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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指南》新舊對照表2017

2019-03-06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前后對照表:


《專利審查指南》

(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專利審查指南》

(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第一章

4.2 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

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于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間接地作用于自然產生結果。

……

(2)除了上述(1) 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在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并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jù)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第一章

4.2 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

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于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間接地作用于自然產生結果。

……

(2)除了上述(1) 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在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并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jù)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例如】

涉及商業(yè)模式的權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業(yè)規(guī)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不應當依據(jù)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第九章

2.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基準

審查應當針對要求保護的解決方案,即每項權利要求所限定的解決方案。

……

(1)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僅僅涉及一種算法或數(shù)學計算規(guī)則,或者計算機程序本身或僅僅記錄在載體(例如磁帶、磁盤、光盤、磁光盤、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計算機可讀介質)上的計算機程序,或者游戲的規(guī)則和方法等,則該權利要求屬于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除其主題名稱之外,……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例如,僅由所記錄的程序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或者一種計算機程序產品,或者僅由游戲規(guī)則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術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實體特征限定的計算機游戲裝置等,由于其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因而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如果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介質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進,例如疊層構成、磁道間隔、材料等,則不屬此列。

第二部分第九章

2.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基準

審查應當針對要求保護的解決方案,即每項權利要求所限定的解決方案。

……

(1)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僅僅涉及一種算法或數(shù)學計算規(guī)則,或者計算機程序本身或僅僅記錄在載體(例如磁帶、磁盤、光盤、磁光盤、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計算機可讀介質)上的計算機程序本身,或者游戲的規(guī)則和方法等,則該權利要求屬于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除其主題名稱之外,……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例如,僅由所記錄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或者一種計算機程序產品,或者僅由游戲規(guī)則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術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實體特征限定的計算機游戲裝置等,由于其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因而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如果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介質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進,例如疊層構成、磁道間隔、材料等,則不屬此列。

 

第二部分第九章

3.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審查示例

以下,根據(jù)上述審查基準,給出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審查示例。  

……

(3)未解決技術問題,或者未利用技術手段,或者未獲得技術效果的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專利申請,不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技術方案,因而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例8】……該發(fā)明專利申請不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技術方案,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例9】              

一種以自定學習內容的方式學習外語的系統(tǒng)

申請內容概述

現(xiàn)有計算機輔助學習系統(tǒng)的學習內容都是由系統(tǒng)預先確定的,因此用戶必須學習這些預先確定的內容,而不能根據(jù)自己的外語水平需求自行確定學習內容。發(fā)明專利申請能夠使用戶根據(jù)自己的需求選擇學習資料,并將資料輸入到系統(tǒng)中,系統(tǒng)程序將資料中的句子分割為多個句子單元,用戶將分割的句子單元重組并輸入給系統(tǒng),系統(tǒng)程序將用戶重組的句子與原句子進行比較,并根據(jù)預先確定的評分標準給出得分分數(shù),然后將分數(shù)輸出給學習者。

申請的權利要求

一種以自定學習內容的方式學習外語的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

包括:

學習機,將選擇出的學習資料輸入給該學習機;

文件接收模塊,接收用戶所傳送的語言文件;

文件分割模塊,將所述語言文件分割成至少一個獨立句子;

句子分割模塊,將所述獨立句子分割成多個分割單元;

造句式語言學習模塊,將所述分割單元輸出給用戶,并接受用戶自己重組的句子,將所述獨立句子與用戶自己重組輸入的句子進行比較,根據(jù)預先確定的評分標準給出得分分數(shù),將分數(shù)輸出給所述學習者。

分析及結論

該解決方案是利用一組計算機程序功能模塊構成學習系統(tǒng),這些功能模塊能夠接收用戶確定并傳送的語言文件,將其中的句子和用戶重組的句子進行比較,并將比較結果輸出給用戶。該系統(tǒng)雖然通過學習機執(zhí)行計算機程序來實現(xiàn)對學習過程的控制,但該學習機是公知的電子設備,對外語語句所進行的分割、重組、對比和評分既沒有給學習機的內部性能帶來改進,也沒有給學習機的構成或功能帶來任何技術上的改變。而該系統(tǒng)解決的問題是如何根據(jù)用戶的主觀愿望確定學習內容,不構成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手段是人為制定了學習規(guī)則,并按照規(guī)則的要求來進行,不受自然規(guī)律的約束,因而未利用技術手段,該方法可以使用戶根據(jù)自身需求自行確定學習內容,進而提高學習效率,所獲得的不是符合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效果。因此,該發(fā)明專利申請不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技術方案,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第二部分第九章

3.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審查示例

以下,根據(jù)上述審查基準,給出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審查示例。  

……

(3)未解決技術問題,或者未利用技術手段,或者未獲得技術效果的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專利申請,不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技術方案,因而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例8】……該發(fā)明專利申請不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技術方案,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第二部分第九章

5.2 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寫成一種方法權利要求,也可以寫成一種產品權利要求,即實現(xiàn)該方法的裝置。無論寫成哪種形式的權利要求,都必須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并且都必須從整體上反映該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該功能所能夠達到的效果。如果寫成方法權利要求,應當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驟詳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所執(zhí)行的各項功能以及如何完成這些功能;如果寫成裝置權利要求,應當具體描述該裝置的各個組成部分及其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并詳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的各項功能是由哪些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這些功能。

如果全部以計算機程序流程為依據(jù),按照與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各步驟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與反映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方法權利要求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撰寫裝置權利要求,即這種裝置權利要求中的各組成部分與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各個步驟或者該方法權利要求中的各個步驟完全對應一致,則這種裝置權利要求中的各組成部分應當理解為實現(xiàn)該程序流程各步驟或該方法各步驟所必須建立的功能模塊,由這樣一組功能模塊限定的裝置權利要求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說明書記載的計算機程序實現(xiàn)該解決方案的功能模塊構架,而不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硬件方式實現(xiàn)該解決方案的實體裝置。

……

第二部分第九章

5.2 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寫成一種方法權利要求,也可以寫成一種產品權利要求,例如實現(xiàn)該方法的裝置。無論寫成哪種形式的權利要求,都必須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并且都必須從整體上反映該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該功能所能夠達到的效果。如果寫成方法權利要求,應當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驟詳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所執(zhí)行的各項功能以及如何完成這些功能;如果寫成裝置權利要求,應當具體描述該裝置的各個組成部分及其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所述組成部分不僅可以包括硬件,還可以包括程序。

 

如果全部以計算機程序流程為依據(jù),按照與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各步驟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與反映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方法權利要求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撰寫裝置權利要求,即這種裝置權利要求中的各組成部分與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各個步驟或者該方法權利要求中的各個步驟完全對應一致,則這種裝置權利要求中的各組成部分應當理解為實現(xiàn)該程序流程各步驟或該方法各步驟所必須建立的程序模塊,由這樣一組程序模塊限定的裝置權利要求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說明書記載的計算機程序實現(xiàn)該解決方案的程序模塊構架,而不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硬件方式實現(xiàn)該解決方案的實體裝置。

……

第二部分第十章

3.4關于實施例

由于化學領域屬于實驗性學科,多數(shù)發(fā)明需要經過實驗證明,因此說明書中通常應當包括實施例,例如產品的制備和應用實施例。

(1)說明書中實施例的數(shù)目,取決于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的概括程度,例如并列選擇要素的概括程度和數(shù)據(jù)的取值范圍;在化學發(fā)明中,根據(jù)發(fā)明的性質不同,具體技術領域不同,對實施例數(shù)目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一般的原則是,應當能足以理解發(fā)明如何實施,并足以判斷在權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圍內都可以實施并取得所述的效果。

 

(2)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以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準,申請日之后補交的實施例和實驗數(shù)據(jù)不予考慮。

第二部分第十章

3.4關于實施例

由于化學領域屬于實驗性學科,多數(shù)發(fā)明需要經過實驗證明,因此說明書中通常應當包括實施例,例如產品的制備和應用實施例。

說明書中實施例的數(shù)目,取決于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的概括程度,例如并列選擇要素的概括程度和數(shù)據(jù)的取值范圍;在化學發(fā)明中,根據(jù)發(fā)明的性質不同,具體技術領域不同,對實施例數(shù)目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一般的原則是,應當能足以理解發(fā)明如何實施,并足以判斷在權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圍內都可以實施并取得所述的效果。

3.5 關于補交的實驗數(shù)據(jù)

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以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準。

對于申請日之后補交的實驗數(shù)據(jù),審查員應當予以審查。補交實驗數(shù)據(jù)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

 

第四部分第三章

4.2無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1)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增加無效宣告理由的,應當在該期限內對所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具體說明;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

(2)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后增加無效宣告理由的,  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不予考慮, 但下列情形除外:

(i) 針對專利權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期限內增加無效宣告理由,并在該期限內對所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具體說明的;

(ii) 對明顯與提交的證據(jù)不相對應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變更的。

第四部分第三章

4.2無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1)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增加無效宣告理由的,應當在該期限內對所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具體說明;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

(2)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后增加無效宣告理由的,  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不予考慮, 但下列情形除外:

(i) 針對專利權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期限內針對修改內容增加無效宣告理由,并在該期限內對所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具體說明的;

(ii) 對明顯與提交的證據(jù)不相對應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變更的。

第四部分第三章

4.3.1請求人舉證

(1)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補充證據(jù)的,應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jù)具體說明相關的無效宣告理由,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

(2)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后補充證據(jù)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不予考慮,但下列情形除外:

(i) 針對專利權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證,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充證據(jù),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jù)具體說明相關無效宣告理由的;

(ii) 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提交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jù)或者用于完善證據(jù)法定形式的公證文書、原件等證據(jù),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jù)具體說明相關無效宣告理由的。

(3) 請求人提交的證據(jù)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該證據(jù)的舉證期限。

第四部分第三章

4.3.1請求人舉證

(1)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補充證據(jù)的,應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jù)具體說明相關的無效宣告理由,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

(2)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后補充證據(jù)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不予考慮,但下列情形除外:

(i) 針對專利權人提交的反證,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充證據(jù),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jù)具體說明相關無效宣告理由的;

 

(ii) 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提交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jù)或者用于完善證據(jù)法定形式的公證文書、原件等證據(jù),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jù)具體說明相關無效宣告理由的。

(3) 請求人提交的證據(jù)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該證據(jù)的舉證期限。

第四部分第三章

4.6.2修改方式

在滿足上述修改原則的前提下,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一般限于權利要求的刪除、合并和技術方案的刪除。

權利要求的刪除是指從權利要求書中去掉某項或者某些項權利要求,例如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從屬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的合并是指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相互無從屬關系但在授權公告文本中從屬于同一獨立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況下,所合并的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權利要求。該新的權利要求應當包含被合并的從屬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在獨立權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況下,不允許對其從屬權利要求進行合并式修改。

技術方案的刪除是指從同一權利要求中并列的兩種以上技術方案中刪除一種或者一種以上技術方案。

第四部分第三章

4.6.2修改方式

在滿足上述修改原則的前提下,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一般限于權利要求的刪除、技術方案的刪除、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明顯錯誤的修正

權利要求的刪除是指從權利要求書中去掉某項或者某些項權利要求,例如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從屬權利要求。

技術方案的刪除是指從同一權利要求中并列的兩種以上技術方案中刪除一種或者一種以上技術方案。

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是指在權利要求中補入其他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技術特征,以縮小保護范圍。

 

第四部分第三章

4.6.3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之前,專利權人可以刪除權利要求或者權利要求中包括的技術方案。

僅在下列三種情形的答復期限內,專利權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

(1) 針對無效宣告請求書。

(2) 針對請求人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補充的證據(jù)。

(3) 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引入的請求人未提及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證據(jù)。

第四部分第三章

4.6.3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之前,專利權人可以刪除權利要求或者權利要求中包括的技術方案。

僅在下列三種情形的答復期限內,專利權人可以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

(1) 針對無效宣告請求書。

(2) 針對請求人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補充的證據(jù)。

(3) 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引入的請求人未提及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證據(jù)。

第五部分第四章

5.2允許查閱和復制的內容

(1)對于公布前的發(fā)明專利申請、授權公告前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該案申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閱和復制該專利申請案卷中的有關內容,包括:申請文件,與申請直接有關的手續(xù)文件,以及在初步審查程序中向申請人發(fā)出的通知書和決定書、申請人對通知書的答復意見正文。

(2)對于已經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專利申請案卷,可以查閱和復制該專利申請案卷中直到公布日為止的有關內容,包括:申請文件,與申請直接有關的手續(xù)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審查程序中向申請人發(fā)出的通知書和決定書、申請人對通知書的答復意見正文。

 

(3)對于已經公告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案卷,可以查閱和復制的內容包括:申請文件,與申請直接有關的手續(xù)文件,發(fā)明專利申請單行本,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專利登記簿,專利權評價報告,以及在各已審結的審查程序(包括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和無效宣告等)中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向申請人或者有關當事人發(fā)出的通知書和決定書、申請人或者有關當事人對通知書的答復意見正文。

(4)對于處在復審程序、無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結案的專利申請案卷,因特殊情況需要查閱和復制的,經有關方面同意后,參照上述第(1)和(2)項的有關規(guī)定查閱和復制專利申請案卷中進入當前審查程序以前的內容。

(5)除上述內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閱或者復制。

第五部分第四章

5.2允許查閱和復制的內容

(1)對于公布前的發(fā)明專利申請、授權公告前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該案申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閱和復制該專利申請案卷中的有關內容,包括:申請文件,與申請直接有關的手續(xù)文件,以及在初步審查程序中向申請人發(fā)出的通知書和決定書、申請人對通知書的答復意見正文。

(2)對于已經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專利申請案卷,可以查閱和復制該專利申請案卷中的有關內容,包括:申請文件,與申請直接有關的手續(xù)文件,公布文件,在初步審查程序中向申請人發(fā)出的通知書和決定書、申請人對通知書的答復意見正文,以及在實質審查程序中向申請人發(fā)出的通知書、檢索報告和決定書。

(3)對于已經公告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案卷,可以查閱和復制的內容包括:申請文件,優(yōu)先權文件,與申請直接有關的手續(xù)文件,發(fā)明專利申請單行本,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專利登記簿,專利權評價報告,以及在各已審結的審查程序(包括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和無效宣告等)中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向申請人或者有關當事人發(fā)出的通知書、檢索報告和決定書、申請人或者有關當事人對通知書的答復意見。

(4)對于處在復審程序、無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結案的專利申請案卷,因特殊情況需要查閱和復制的,經有關方面同意后,參照上述第(1)和(2)項的有關規(guī)定查閱和復制專利申請案卷中進入當前審查程序以前的內容。

 

第五部分第七章

7.4.2因協(xié)助執(zhí)行財產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對于人民法院要求專利局協(xié)助執(zhí)行財產保全而執(zhí)行中止程序的,中止期限一般為六個月。自收到民事裁定書之日起滿六個月的,該中止程序結束。

人民法院要求繼續(xù)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中止期限屆滿前將繼續(xù)保全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送達專利局,經審核符合本章第7.3.2.1節(jié)規(guī)定的,中止程序續(xù)展六個月。對于同一法院對同一案件在執(zhí)行程序中作出的保全裁定,專利局中止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在審判程序中作出的保全裁定,專利局中止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7.4.3涉及無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

對涉及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專利,應權屬糾紛當事人請求的中止或者應人民法院要求協(xié)助執(zhí)行財產保全的中止,中止期限不超過一年,中止期限屆滿專利局將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五部分第七章

7.4.2因協(xié)助執(zhí)行財產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對于人民法院要求專利局協(xié)助執(zhí)行財產保全而執(zhí)行中止程序的,按照民事裁定書及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寫明的財產保全期限中止有關程序。

人民法院要求繼續(xù)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中止期限屆滿前將繼續(xù)保全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送達專利局,經審核符合本章第7.3.2.1節(jié)規(guī)定的,中止期限予以續(xù)展。

 

 

 

7.4.3涉及無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

對涉及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專利,應權屬糾紛當事人請求的中止,中止期限不超過一年,中止期限屆滿專利局將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7.5.2 因人民法院要求協(xié)助執(zhí)行財產保全的中止程序的結束

中止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要求繼續(xù)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審查員應當發(fā)出中止程序結束通知書,通知人民法院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恢復有關程序,并對專利權保全解除予以公告。有輪候保全登記的,對輪候登記在先的,自前一保全結束之日起輪候保全開始,中止期限為六個月。審查員應當向前一個人民法院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發(fā)出中止程序結束通知書,向輪候登記在先的人民法院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發(fā)出保全程序開始通知書,說明協(xié)助執(zhí)行財產保全期的起止日期,并對專利權的財產保全予以公告。

7.5.2 因人民法院要求協(xié)助執(zhí)行財產保全的中止程序的結束

中止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要求繼續(xù)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審查員應當發(fā)出中止程序結束通知書,通知人民法院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恢復有關程序,并對專利權保全解除予以公告。有輪候保全登記的,對輪候登記在先的,自前一保全結束之日起輪候保全開始,中止期限為民事裁定書及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寫明的財產保全期限。審查員應當向前一個人民法院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發(fā)出中止程序結束通知書,向輪候登記在先的人民法院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發(fā)出保全程序開始通知書,說明協(xié)助執(zhí)行財產保全期的起止日期,并對專利權的財產保全予以公告。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 快幫知產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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