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服務】侵犯署名權的行為有哪些?
2018-02-14
著作權法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否則侵犯原作者署名權,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定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一、侵犯署名權的行為
1、著作權法明確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
(1)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chuàng)作的作品發(fā)表的;
(2)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的侵權行為
使用他人作品,除當事人約定或根據行業(yè)習慣使用作品不署名外,沒有署名原作者的行為
二、署名權的保護期限
署名權作為著作人身權的一項權利,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相關法律法規(guī)
著作權法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chuàng)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