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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怎么辦

2019-07-07
股權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怎么辦?根據《公司法》第72條規(guī)定,不同意轉讓股權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故意刁難其股權轉讓的,還可以依法起訴至法院,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股權轉讓糾紛主要分為對內的大小股東之間股權轉讓不同意的情形和對外股權轉讓的糾紛,下面由法律快車編輯在本文為您詳細介紹股權轉讓糾紛的法律知識。
 
一、大股東不同意小股東股權轉讓的情形
 
股權可以依法轉讓是公司法基本原則,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依據《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掌控公司的大股東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如遇到大股東欺壓小股東,不開股東會又不分紅,小股東完全可以依法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情形
 
(一)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講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以股東人數為標準,而不是以股東所持表決權多少為標準。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這里,要注意的是:
 
1、書面通知
 
書面通知即股東通知對外轉股事宜應采取書面形式,而不能簡單以口頭、電話等方式代替書面通知義務,同時,書面通知必須是全面的,書面通知時須將擬轉股股東姓名、所持股權份額、擬轉股對象、擬轉股份額、價格、轉股時間等詳細信息寫明,擬轉股股東如果只是簡單的知會、告知其他股東其要對外轉股而未提供任何具體相關信息,視為未履行通知義務,《公司法解釋四》第二十七條(征求意見稿)也已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
 
2、其他股東
 
“其他股東”應指擬向外轉股股東以外的公司其他股東,即擬轉股股東不能參與對轉股事項的表決。
 
3、其他股東的答復期限
 
其他股東的答復期限即是指其他股東自接到股權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答復。規(guī)定最長30日的答復期,既考慮到其他股東慎重權衡和決策的需要,又考慮到轉讓者能及時轉讓股權的需求。
 
4、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股權
 
在維持有限責任公司任何性的同時,為了保障股東行使股份轉讓權、避免其他股東的不當或消極阻撓,公司法進一步規(guī)定,股東對股權轉讓的通知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則應購買要求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對外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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